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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发:关于举办“印象北京”和“我的华侨华人朋友”主题征文活动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0-06-08
  • 来源:管理员

各高等院校:

为增进在京高校华裔青年学生对祖(籍)国的认同感,加深他们对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认知,鼓励他们传承优秀的中华文化,同时,也为促进在京高校内地大学生对华侨华人社会的了解,从华侨华人社会中汲取促进自身成才的有利因素,扩展国际化视野,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学生联合会共同举办“印象北京”和“我的华侨华人朋友”主题征文活动,以团结在京高校华裔青年学生与内地大学生积极投身北京的世界城市建设。

相关事项如下:

一、主办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二、活动时间

2010年6月1日-2010年8月20日

三、活动参与范围

全市在京高校华裔留学生、华侨学生、“三侨生”(参加全国统考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相关身份认定请详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附件1),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

四、组织形式

由主办单位成立活动组委会,设在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征文活动的组织协调。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市委大学部、市学联秘书处,负责征文活动的宣传、评选、编辑发表等工作。

五、征文要求

1、征文主题和内容

征文分为“印象北京”和“我的华侨华人朋友”两个主题。

在京高校华裔留学生、华侨学生、“三侨生”参加“印象北京”华裔青年学生征文活动。主要讲述自己在北京学习、生活和参加有关活动的感受,表现祖(籍)国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以及对自己未来的展望。

 在京高校其他在校生参加“我身边的华侨华人朋友”征文活动。主要讲述自己结识华侨华人朋友的过程,华侨华人朋友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积极影响,以及华侨华人朋友促进中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推进首都世界城市建设所做的努力。

2、作品体裁、字数和要求

(1)文章体裁为记叙文;

(2)投稿字数:1000字左右。

(3)每位参赛者投稿限为一篇。稿件不得使用曾经参加过其他比赛或已经发表的作品,须为原创作品,不得抄袭,请勿一稿多投。

3、投稿方式

参赛学生可从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网站(www.bjqb.gov.cn)、共青团北京市委网站(www.bjyouth.gov.cn)、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网站(www.bjstudent.org.cn)以及各高校网站上下载本次征文活动的通知和《参赛报名表》(附件2)。

报名表和征文作品发送到各高校指定的电子信箱。

作品以WORD文档形式投稿,文字请设置为宋体、小四字号。

4、作品权属

组委会对获奖作品拥有除署名权外的所有著作权权利;组委会有权在主办单位以及部分海外华文媒体上发表;组委会有权编辑出版征文集。凡参加此次征集活动的作者即视为认同并遵守上述约定。

六、评选奖励办法

组委会设100篇优秀征文奖(两个主题各50篇),100篇优胜奖(两个主题各50篇),以及20个最佳高校组织奖。

对获得优秀征文奖的作者,颁发奖励证书,同时作为代表参加“我们在北京”—首都大学生华裔青年学生同心营活动。部分获奖作品将在中国华文教育网进行刊登并推荐给海外华文媒体进行选登。

对获得优胜奖的作者颁发纪念证书。

对获得最佳高校组织奖的单位颁发奖牌。

七、活动步骤

(一)活动宣传及征集阶段(2010年6月1日-7月10日):

各高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征文活动宣传,开展征文评选,以校为单位推荐并汇总《参赛报名表》和《推荐稿件信息汇总表》(附件3),于7月10日前将推荐情况报组委会办公室,指定电子信箱为dxb@bjyouth.net,同时邮寄至北京海淀区北四环267号北京奥运大厦1603室,邮编:100083。

(二)评审阶段(2010年7月11日-7月31日):组委会办公室初选出200篇优秀征文进入最终评审,由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定优秀征文奖、优胜奖和最佳组织奖。

(三)表彰阶段(2010年8月1日-8月20日):组委会公布优秀征文奖、优胜奖和最佳组织奖的获奖情况,通知优秀征文奖获得者参加“我们在北京”—首都大学生华裔青年学生同心营活动,向其他获奖的个人和单位颁发证书、奖牌。

 

附件:1、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2、参赛报名表

          3、推荐稿件信息汇总表

 

 

联 系 人:张于成   解庆阳

联系电话:66002958   62060843

联系传真:66002130   62060848

电子信箱:qy@bjqb.gov.cn

 dxb@bjyouth.net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侨务  华裔学生  函

 

 

 

附件1: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仅使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国侨发〔1984〕2号)和《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侨政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参赛报名表

所在学校

 

 

 

 

 

照片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国    籍

 

护照号码

 

住 在 国

 

祖籍(省市)

 

院系专业

 

毕业时间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征文题目

 

学习经历

(从高中填起)

 

 

 

 

 

 

社会活动经历及曾获荣誉

 

 

 

 

 

 

 

 

学校推荐理由及意见

 

 

 

 

 

 

 

                                              (盖章)

本表请用简体中文填写(英文姓名、英文校名除外)

 

 

 

附件3:

 

推荐稿件信息汇总表

学校名称:

推荐

序号

中文

姓名

英文

姓名

征文

题目

A1

 

 

 

A2

 

 

 

A3

 

 

 

A4

 

 

 

A5

 

 

 

B1

 

 

 

B2

 

 

 

B3

 

 

 

B4

 

 

 

B5

 

 

 

备注:A代表“印象北京”,B代表“我的华侨华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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