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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失物招领,“实用主义”的道德模式
2010-10-27  来源:四川在线
道德品质的修成及其发挥作用建立在个人人格修养的基础上,如果纯粹依靠那些捡到证件的人基于内心道德的激励,将拾得的证件经过派出所、失主等多个环节,历尽周折交还到失主的手上。笔者不知道,有多少人的道德水平能高到这个境界。纯粹的道德很美,高山仰止。但是,社会生活中,更多的是朴素的、离不开人间烟火的“道德”。 “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正是传统道德难以承载“物归原主”的美好期望的表现。

9月25日,家住南京中央门的市民陈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一家失物招领公司打来电话,称他一个多月前在南京商厦附近被偷的一个钱包找到了,但想拿回要根据情况收取一定费用。陈先生是个生意人,钱被偷了只好认栽,但钱包里面的一些重要票据信息十分重要。如今,这些东西失而复得,他喜出望外,主动掏出120元拿回了钱包。(《扬子晚报》 9月26日)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民警叔叔手里面……”相信我们很多人小时候都唱过这首儿歌。在那种对童年时光的怀念中,笔者相信,有更多的人怀念当初的那种拾金不昧、简单朴实的道德风尚。但是,时代在进步,经济在发展,对外在开放,谁又能否认:在现实语境下,金钱成了最有效、最直接的鼓励道德的手段?

道德品质的修成及其发挥作用建立在个人人格修养的基础上,如果纯粹依靠那些捡到证件的人基于内心道德的激励,将拾得的证件经过派出所、失主等多个环节,历尽周折交还到失主的手上。笔者不知道,有多少人的道德水平能高到这个境界。纯粹的道德很美,高山仰止。但是,社会生活中,更多的是朴素的、离不开人间烟火的“道德”。 “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正是传统道德难以承载“物归原主”的美好期望的表现。

“有偿失物招领公司”首先肯定是不道德的,因为传统道德中不允许出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失物归还形式。但是,站在实用主义的角度上,这种形式至少是合理的、有效的。办证补证是一项又一项的大工程,如果再遇到钱包里的证件失而复得,估计不光是新闻中的市民陈先生会“喜出望外”了。

根据公安局报失中心的规定,他们“征求拾物者和失物者双方意见,由他们面议面谢,报失中心从不收取一分钱”。无可否认,这是个很合法、很道德的形式。但是,却难保其效率能高。更何况,如果没有一定的规程和成体例的操作,这个过程有可能无意间损害拾物并主动上交者的道德热情。站在这点上,恐怕,再没有比注册公司、环卫工人、失主之间以合同、协议等一系列商业形式建立起来的失物归还程序更有效、更稳固的失物招领形式。

法律是所有公民,法人的一切行为的根本底线。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有偿失物招领公司”违反《公司法》,涉嫌“超范围经营”。同时,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此类公司涉嫌“非法所得”。法律是必须遵守的,在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这种“实用主义”的“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应该被即刻叫停。但是,这种关于高效、合理进行失物招领的尝试却不应该被一棒子打死。

公安机关不妨在原有的征求双方意见、面议面谢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在公安系统内部形成一种奖励拾物上交者,其奖励额度也不妨参照“有偿失物招领公司” 的“市场行情”。

武汉市在全国首创“市长亲笔褒奖拾金不昧者”的道德鼓励形式,已有800市民获市长签名荣誉证书。而对于以捡拾证件为主的广义上的“拾金不昧”,不仅应该将其请上道德的圣坛,更应该对其予以看得见、摸得着、大家都喜闻乐见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