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的设立登记是基金会依法成立和进行活动的要件。所谓基金会的登记制度,是指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依法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载申请内容的行为。具体而言,基金会登记制度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1.设立登记
根据2004年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基金会的捐赠人和其他任何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都可以作为基金会成立的申请人。根据不同的标准,基金会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立基于法律的视角,有一种分类是最为重要的,那就是根据基金会的募捐对象所做的分类。根据基金会是否可以面向公众募捐为标准,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其中,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的不同,公募基金会又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就基金会设立的条件而言,现行法律主要作了如下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公益目的” 是成立基金会的必要条件。
(2)原始资金达到法定要求。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资金规模达到一定额度也是成立基金会的必要条件。对额度的要求依基金会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我国的注册体制下,基金会按照活动地域可划分为全国性基金会和地方性基金会,前者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后者在各级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按照资金募集方式又可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区别在于前者可以在公开渠道向不特定的受众募集资金而后者不可以。非公募基金会不论活动地域,其原始资金须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原始资金不少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不少于400万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基金会原始资金与公司注册资本之间的区别。在我国公司法下,股东对公司可以以不动产、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出资,这些资产可以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而在基金会制度内,原始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其他形式的资产不能计入原始资金的数额。这一点差异反映了立法者对基金会和公司社会功能的不同预期。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规范的名称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印发的《基金会办事指南》中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具体如下。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 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规范的章程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一份完整的章程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名称及住所;
•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原始基金数额;
•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