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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提供了一份《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在实务中,章程的起草多直接使用该示范文本并在某基础上加入各自基金会的特定信息。
规范的组织机构 规范的组织机构是基金会日后得以健康运行的基本保障,也是需要在章程中注明的事项,因此在申请注册登记的时候会受到较为严格的审查。《基金会管理条例》对组织机构的构成有如下要求。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为5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对于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有如下要求: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有固定的住所。基金会成立的“住所”要求意味着基金会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便开展活动和接受管理。法律上对“住所”的定义并不限于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因此通过租赁、借用或其他途径合法使用的房产都可视为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认为是之前几个条件的概括和总结,在实际的申请审核中难以具体衡量。
基金会的设立涉及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发起人准备申请材料;
(2)确定业务主管机关,向业务主管机关提出设立申请———获得业务主管机关批准;
(3)向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获得民政部门批准;
(4)登记后期手续及相关备案工作。
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基金会也被纳入到这种管理制度当中。所谓“双重管理”,即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的双重管理;在实务中,这种双重管理体现为基金会的申请、变更、撤销等主体变更程序都要经过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的双重审批;其中,以业务主管机关的审批为前置程序,登记机关的审批为生效要件。
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办事指南》明确规定了向登记机关申请审批所要提交的材料,而尚未规定应向业务主管机关提交何种材料;一般认为向业务主管机关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参照登记机关要求的材料进行准备。需准备的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基金会的背景、类型、名称解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设立理由、原始基金数额及基金来源渠道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2)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3)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证明出具人与发起人不一致,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出资金额及用途);
(5)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名单;
(6)《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编号:12)(包括拟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7)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