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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登记机关的申请批准流程。在登记机关的申请流程可分为4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颁发登记证书。在申请阶段,基金会发起人应向登记机关(各级民政部门)提交如上材料。在接到申请后,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自作出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在获得登记机关的批准证书后,基金会应办理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等事务;并将印章式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交登记机关备案。同时应使用《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对基金会内部设立的承办基金会日常事务的机构(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等)进行备案。
基金会的变更登记
(1)需登记的变更事项
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是基金会合法运营的保障。
(2)变更登记的主要步骤
•变更事项、章程修订方案经过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向业务主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业务主管机关批准;
•向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获得民政部门批准;
•完成变更登记并作相应备案。
基金会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的注销登记是基金会法人终止的要件,主要有如下几个步骤:
•注销决定,剩余财产处理方案经过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向业务主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业务主管机关批准;
•进行清算,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向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获得民政部门批准;
•完成注销登记并作相应备案。
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基金会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5)基金会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经审查同意后,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