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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要透明需增加外力
2010-12-8  来源:公益时报
慈善信息不透明显然会妨碍慈善事业的发展,公众一旦对慈善信息公开现状不满意,就会出现少捐或者不捐的现象。笔者不少朋友宁愿面对面捐赠,也不愿意交给慈善组织。有慈善人士要将募集而来的善款,亲手送到特困户手中。此举耐人寻味,传递的信号是,只有把善款亲手送到受助方手里,方能确保善款善用。
在社会公众网络随机调查中发现,接受调查的近九成公众表示对我国慈善信息公开现状不满意。(12月3日《新京报》)
  
慈善信息不透明显然会妨碍慈善事业的发展,公众一旦对慈善信息公开现状不满意,就会出现少捐或者不捐的现象。笔者不少朋友宁愿面对面捐赠,也不愿意交给慈善组织。有慈善人士要将募集而来的善款,亲手送到特困户手中。此举耐人寻味,传递的信号是,只有把善款亲手送到受助方手里,方能确保善款善用。
 
慈善机构应该透明。但是,为何会出现这种尴尬的现状:全国仅有25%的慈善组织信息透明度较高。而财务信息透明度方面,慈善组织则表现得“吝啬”许多,透明指数只有1.52,明显偏低。
 
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压力。当然,来自公众的质疑算是压力,但这种压力对慈善组织构不成“威胁”。此外,尽管近两年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慈善捐助信息公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但文件毕竟不具备多大的约束力,更遑论问责力,何况“行政指导文件位阶有限,对相关领域的表述显得概念化、宽泛化”。
  
一些发达国家对慈善信息公开不仅规定详细,而且设置了惩戒机制。比如在美国,任何公民都可以去慈善机构查阅账目,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慈善机构必须向州首席检察官提交年度报告,首席检察官还可以代表公众对触犯公共利益的慈善机构提起公诉。在英国,对慈善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亚于上市公司。法国则制定了规范慈善机构行为的《宪章》,《宪章》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不谋私利、严格管理、规范运作、财务透明。
 
慈善事业被称为“玻璃缸里的鱼”,惟其透明,才能提升人们的信任和慈善热情,才能推动慈善事业不断进步。我们应当有专门立法,不仅强制规定慈善组织披露翔实信息,而且还应该规定一旦不按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就应该被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