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慈善导航网 >> 信息正文

尊重捐赠人意愿是慈善的底线
2010-12-15  来源:西部商报
善款不是财政拨款,公权既无权处置,更应与其划清界限。因为捐赠是赠与的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区别于皇粮国税。在国际上,通常是将政府接受的捐赠成立独立的基金会。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例,在1999年“9·21大地震”后一个月内就成立了“9·21震灾重建基金会”,直到2009年7月1日才宣布任务完成自动解散。历史早就证明:“上级”离民间慈善越远、门槛锁链越少,民间善行才能越发蓬勃。

11月29日,中国首善陈光标为南京一名保洁员过生日,同时给另外49名环卫工发红包。然而前天,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环卫工透露,发给他的红包和羽绒服都被上级收走了。管理部门的说法是,当时受捐助的环卫工是部分代表,这些善款善物将被用于该景区所有环卫工平均分配,而衣服也将“择优发放”。

慈善之所以被称为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显然是要区分于经济领域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它以公平当先,彰显人性的悲悯与大爱;它是公力救济的补充,因此无须讲究效率,也无法从全社会的角度考察效率。赠人玫瑰,手有余香。至于这个人是不是最需要“玫瑰”,这是分配制度的着力点。民间慈善的意思,就是我看到他(她)需要,我愿意帮助他(她)——“玫瑰”是我的,爱给谁就给谁。公权可以引导,但无法将我的“玫瑰”拿回去重新分配。道理很简单,财产的所有权是支配权的根本,尊重捐赠人意愿是慈善的底线。

如果陈先生就是将款物捐赠给这50名环卫工,收回重新分配就涉嫌违反了《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合同法》。遗憾的是,这样的“好心”大有“蔚然成风”之势。慈善家余彭年先生说过这样一件事:此前,他给某省捐赠了10辆进口三菱救护车,两年后却得知,救护车里设施被改造,成了领导专用车。盛怒之下,余先生将捐赠车辆悉数收回,转赠给某县几家医疗机构——然而他没想到,转赠的救护车再次被挪用……这些年,慈善组织的善款被政府部门“统筹使用”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

善款不是财政拨款,公权既无权处置,更应与其划清界限。因为捐赠是赠与的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区别于皇粮国税。在国际上,通常是将政府接受的捐赠成立独立的基金会。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例,在1999年“9·21大地震”后一个月内就成立了“9·21震灾重建基金会”,直到2009年7月1日才宣布任务完成自动解散。历史早就证明:“上级”离民间慈善越远、门槛锁链越少,民间善行才能越发蓬勃。

我们从来不缺少向善的心,所缺的,只是呵护善心的制度土壤。同时我们应明白一个道理:尊重捐赠者意愿,也许比高歌“爱的奉献”更靠谱。(作者: 邓海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