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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尽快落实相关细节
一项制度的出台最重要的还是执行方面,如果不能进一步得到落实,也许,再好的政策也是白搭。对此,包括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内的很多基金会负责人表示赞同,但由于此项政策执行是从明年7月份开始,目前没有到具体实操的层面,所以对于规定中一些细节如何落实并不太清楚。
郑远长处长从宏观层面对其中一些规定的落实表达了看法,“《办法》中对于“六种不得使用捐赠票据的行为”的规定如何界定,这很难说。”他举例说,不得使用捐赠发票第一条是,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什么叫赞助?目前其实在操作中难以明确界定。他认为,后续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
物资捐赠历来是公益圈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尤其是涉及到物资捐赠折算价值时。当很多人开始频频用物资捐赠代替现金捐赠时履行慈善的承诺时,一些企业开始钻空子,用高于成本价以及市场价开据捐赠发票已达到避税的目的。
“《办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接受非货币性捐赠如何开据票据的管理办法,但如何评估也需要做更多、更细致的工作。”郑远长表示。
《办法》中规定,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在非货币捐赠时,需要有一个参考价值,否则对于一些旧物资的评估很难。”他强调。
据透露,民政部门在慈善超市的创新建设工作中正在就物资捐赠制定相关的估价标准,希望对非货币捐赠市场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以解决物资捐赠估价的问题。
而《办法》中关于公益性单位的界定以及适用范围,如何界定也引起了很多业内人士的关注。《办法》中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我们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政部规定,我们也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像我们这样的单位是否也在其中范围内,目前在《办法》中很难看到对于主体资格有专门的界定。”上海一家民办非单位负责人表示。
郑远长表示,对于公益性单位的认定,由于属性不同,各个部门肯定之间会存在意见不一致的地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并取得一致的意见,比如对福利院、民非等的认定,“这都需要专门的界定。”此外,开据捐赠票据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免税有很大关系,而目前对于哪些公益性单位开据的捐赠发票能免税,哪些公益性单位开据的捐赠发票不能免税,《办法》中也没有明确体现。
担任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的时福茂表示,税务总局原则上根据不同的票种进行收税,而哪些票据能免税,免多少等问题,这需要民政部、财政部等两家的意见。“我想下一步关于《办法》的具体细节还会有进一步的细则,否则在实施中很困难。”
时福茂强调,此次《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是财政部从票据管理以及规范的角度出发,而公益事业以及一些公益性单位的注册、管理毕竟属于民政部门,只有两家达成一致的意见才能更好地促使《办法》的落实。
对于《办法》的具体落实,很多人寄予厚望,郑远长表示,如果此次办法实施的顺利,那将形成一套权威的捐赠数据。“全国捐赠数据统计一直是一项比较头疼的事情,所有的数据都是相对准确,如果这个办法实施的成功,那将形成一套权威的捐赠数据,这对信息沟通机制的管理机制起到良好的作用,希望与财政部门加强协调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