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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研究生兼职一年被欠六千!
【更新时间:2006-4-18】【作者:未知】【点击次数:】

    在校研究生张小姐利用业余时间在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了一年后,用人单位却以劳动者是兼职的在校学生为由,拒绝履行双方事先签订的劳动协议书,克扣了张小姐工资6000元。张小姐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庭,终获得黄浦区法院的支持。

    2004年5月,张小姐到上海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兼职,从事网站编辑的工作。经过三个月试用期,张小姐在同年8月15日与文化传播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协议书,约定该协议于2005年8月15日终止。协议规定,张小姐每周至少去公司一次,基础月工资为1000元,公司根据张小姐所写的文章字数另行结算稿费。可是,张小姐在该文化传播公司兼职工作了一年,公司每月只给她500元。当张小姐要求公司按照协议再支付她每月500元,即全年6000元报酬时,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张小姐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后,她又向法院起诉,追讨这笔6000元的兼职工资差额。

    法庭上,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辩称,张小姐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张小姐每月报酬1000元是按照她每月文章字数支付的。当时约定张小姐每周来公司一次,并参加公司举行的活动,但张小姐未履行相关义务。该文化传播公司还称,张小姐的文章均是抄袭的,因此不愿意支付张小姐合同约定的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张小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建立了雇佣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是平等自愿的,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尽管张小姐是在读研究生,但在校兼职人员的权益同样受劳动法的保护。协议书明确约定,张小姐的基础工资为1000元,原创文章的报酬按字数另行结算。但依据张小姐提供的工资单,该公司自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每月支付张小姐的基础工资却为500元,因而张小姐要求公司支付每月克扣的基础工资合理合法。被告公司的答辩因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日前,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文化传播公司应支付张小姐一年的基础工资差额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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