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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劳动合同法 改变劳动者权益履遭侵犯现状

来源:新闻网 时间:2006年1月5日15:32 编辑:『胖胖』

  中新网北京十二月二十四日电(记者 齐彬)中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今天首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劳动者合法权益履遭侵犯的现状有望改变。

  在今起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告诉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

  为了解决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个月方可约定试用期,不同性质的工作岗位,试用期也不同,如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利用劳动者求职时的弱势地位作出欺诈或者显失公平行为,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等五种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等。

  田成平表示,针对目前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不够明确、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得不到经济补偿等问题,草案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设立了严格条件;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方面,草案规定,劳动者除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外,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六种情形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草案还细化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并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终止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现行制度,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问题,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草案还就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作出了相应规定,如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举报有功人员还将得到奖励。

  草案对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违法约定试用期、违法收取劳动者的财务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对劳动者侮辱体罚和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行为也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草案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的,除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外,还规定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赔偿金。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草案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方面,草案规定,劳动者应当向按月工资标准的两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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