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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
境物品征税或免验放手续,或其它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一、红绿通道
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
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选择。
下列进境旅客应填写申报单证
▲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
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
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
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
▲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检
放手续的物品者。
下列出境旅客应填写申报单证
△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
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
关手续者;
△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
申报数额者;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携带文物者;
△携带货物、货样者;
△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者;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
放手续的物品者。
二、申报
申报,是指进出境旅客履行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携运进出境的行
李物品实际情况向海关作书面申明。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递交
《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港澳旅客填写《港澳同胞回乡证》,如实申报
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申报手续应由本人填写,委托他人办理,本人
须在单证上签字。未按规定申报的,海关依有关规定处理。
三、一般规定
通关时,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海关未放行的行李物品,不得
提取或装运。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请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报明。自旅客
进境日起6个月内运进的,海关予以验放
。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须妥善保管,以便本次出境或
者进境时凭以办理有关手续。
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2年内不得私自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它
用。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出境的行李物品,在核准的期限内复
带出境或进境。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加施的
封志。
海关未放行的或者应予退运的行李物品,旅客或代理人在海关指定的
期限内办结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和《限量表》
1994年11月25日起,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由列名管理改为按
值归类管理,海关验放手续,均按新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和
《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执行。
表一: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
内容 限量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
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
(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 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支
酒精饮料 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每瓶限0.75升)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
元(含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按海关有关规定在左列两
第四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 类物品中合计任选其中的一件
元(含1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表二: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第一类物品 第二类物品 第三类物品 第四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民币500 烟草制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 价值人民币500元
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 酒精饮料 以上,5000元 以上,1000元(含1000元)
元(含500元)以下的 (含5000元)以下 以下的生活用品
其它生活用品 的生活用品
五、限制进出境物品
金、银及其制品 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须向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后予以放行;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
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
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
发的“特种发票”放行。中国公民因公出访、探亲等前往国外或港澳地区
的,其佩带的金、银饰品准予登记放行。 限量如下:黄金饰品限5市钱
(15.625克),白银饰品限5市两(156.25克)。
外汇 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旅游支票、信用证进境,数量
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海关验凭本次进境时向
海关申报登记数额查验放行。携带外汇出境,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
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画家的作品〉 出境前须送交国家文化行政
管理部门鉴定。携带文物出境时,须向海关详细申报。海关验凭文化部指
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开具的许可出口证
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
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旅游商品 用带进外汇在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
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征收出口税的商品外,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
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章的发票核查放行。
中药材、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
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中药材、
中成药的价格,均以境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进境旅客出境时携
带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
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
不准出境。
录像带 携带录像带进境,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审查。海关审查
内容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