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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租地下室也将按租金的12%缴房产税

2006-3-16   新华网 张炎冰、刘会茹
  石家庄有关部门决定,从今年3月份起,石家庄将针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2006年上半年房产税。居民自己购买的地下车位、地下室等,只要不存在出租等经营行为,就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 

    据石家庄市地税二分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和出租的地下建筑,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石家庄规定,自用地下建筑根据用途不同,按不同房屋原价比例计税。自用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如果房主把自家地下车库或地下室出租,则要按月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提醒,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3月份征收,下半年9月份征收,每次征期为一个月。因此,符合新通知规定的企业和市民应在本月末前申报缴纳上半年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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