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手续

  一、退税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总署

的有关规定,海关办理以下6种情况的退税: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以后,发现短缺,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进口货物在完税以后放行以前,发现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

坏或者损失的或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以及海关查验时已

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经海关查明属实者,可酌情减免其

进口税;

   (4)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核属实的;

   (5)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进(出)口时已

予征税,事后发现,经海关审查属实者;

   (6)进出口货物按章征税后,由于特种原因,经海关总署审查特案批准予以减免

税的。

  二、退税的期限

   (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为限;

   (2)特定减免税货物补交减免税表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3个月为限

  三、退税申请的受理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规定的退税范围和期限内申请

退税时,应如实填写《退税申请书》,退关税填写一份,退代征税填写一式二份申请书

并随附银行签章的原货物税款缴纳书。

   (2)按规定提出的退税申请,应由原征收税款的海关征税部门受理。

   (3)退税手续海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由受理海关向退税申请

人作出书面答复。

< 返 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