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出境船舶载货清单数据计算机传输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出境船舶载货清单数据计算机传输的准确性,统一船代、货代(包括预录入单位)对海运出口货物的作业规范,保证海关准确办理电子舱单的核销手续,结合上海港船舶代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船代公司必须在船舶实际离境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出口货物电子舱单传输给海关。

  二、船舶名称输机
    船舶名称应严格按该船舶在船籍港注册的船舶中英文名称(包括汉语拼音(全名)输机。船舶名称最长可以输入19个字节 (包括字母间的空隔,以下同),如船舶名称超过19个字节的,应该取该船舶名称最后19个字节输入。
    例如:船名为“HANJIN YAJADA”,应输入“HANJIN YAJADA”。
    船代公司对超过19个字节的船舶名称需用英文缩写的,应事先报上海海关船监处同意,船代公司应保证传输给海关的电子舱单与签发给货主的“场站收据”上的船舶名称必须一致。

  三、船舶航次代码输机
    船代公司应严格按编制的船舶航次代码输入。船舶航次代码最长可以输入6个字节,超过6个字节的取航次代码最后6位。
    例如:航次代码为“9601E”,应输入“9601E”;
       航次代码为“016”,应输入“016”;
       航次代码为“970311W”应输入“70311W”。

  四、提单号码输机
    船代公司应严格按编制的提单号输入。提单号码最长可以输入11个字节(集运货物除外),如提单号码超过11位数的,应取提单号最后的11位。
    例如:提单号为“987\5432”,应输入“987\5432”;
       提单号为“HJAMNT12008409”,应输入“MNT12008409”;
       提单号为“BSHA987638276893”,应输入“87638276893”。
    船代公司编制提单号和签发“场站收据”时,不得在整个提单号后加中转港代号,如不得在“AALL98735978765”后加上中转港代号“YOK”,使其成为“AQALL98735978765YOK”。

  五、出口中转货物舱单输机
    为区别出口中转货物和本口岸报关出口货物,各船代公司在出口中转货物舱单输机时,应在“分批货标志”的位置中输入一个“2”,以表示该票货物为出口中转货物。

  六、对无航次出口船舶,各船代公司在自行编制航次代码(可以年月日来确定船舶航次)后,应在签发“场站收据”或“装货单”时,注明航次代码,以供报关人办理报关数据预录入手续。

  七、对作为货物出口的船舶(无论是否属新造船舶、是否装运出口货物),各船代公司应开具出口货物“形式提单”和“装货单”,并将该船舶作为出口货物,单独或随同所装货物一并制作船舶出口舱单,输入计算机传输给海关。出口船舶凭海关在“形式提单”或“装货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方可离境。

  八、对未装载出口货物的船舶,各船代公司也应将该船舶舱单输机,输入无货舱单时,各船代公司只需在“提单号”的位置中输入两个“0”,以表示该船舶没有装载出口货物。

  九、对先后停靠在上海海关区内两个 (或两个以上) 分关监管的码头装载出口货物的船舶,各船代公司应将书面清洁舱单分别送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关, 并在书面清洁舱单上注明“XX、XX港区同时装货”的字样, 以供海关办理结关手续。

  十、对出口货物虽向海关办理了申报手续,但未能实际运输出境的,应办理全部出口货物的退关手续,船代公司不得给予办理“漏装改船”手续。

  十一、如船代公司制作或传输舱单有误需更改电子舱单的,则应根据《上海海关关于实施<关于更改船舶电子舱单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关船通[1997]228号)办理。
    由于船代公司的差错造成舱单制作或传输有误的,船代公司不得向货主或货代收取电子舱单的更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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