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海关关于出境船舶载货清单数据计算机传输操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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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出境船舶载货清单数据计算机传输的准确性,统一船代、货代(包括预录入单位)对海运出口货物的作业规范,保证海关准确办理电子舱单的核销手续,结合上海港船舶代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船代公司必须在船舶实际离境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出口货物电子舱单传输给海关。 二、船舶名称输机 三、船舶航次代码输机 四、提单号码输机 五、出口中转货物舱单输机 六、对无航次出口船舶,各船代公司在自行编制航次代码(可以年月日来确定船舶航次)后,应在签发“场站收据”或“装货单”时,注明航次代码,以供报关人办理报关数据预录入手续。 七、对作为货物出口的船舶(无论是否属新造船舶、是否装运出口货物),各船代公司应开具出口货物“形式提单”和“装货单”,并将该船舶作为出口货物,单独或随同所装货物一并制作船舶出口舱单,输入计算机传输给海关。出口船舶凭海关在“形式提单”或“装货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方可离境。 八、对未装载出口货物的船舶,各船代公司也应将该船舶舱单输机,输入无货舱单时,各船代公司只需在“提单号”的位置中输入两个“0”,以表示该船舶没有装载出口货物。 九、对先后停靠在上海海关区内两个 (或两个以上) 分关监管的码头装载出口货物的船舶,各船代公司应将书面清洁舱单分别送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关, 并在书面清洁舱单上注明“XX、XX港区同时装货”的字样, 以供海关办理结关手续。 十、对出口货物虽向海关办理了申报手续,但未能实际运输出境的,应办理全部出口货物的退关手续,船代公司不得给予办理“漏装改船”手续。 十一、如船代公司制作或传输舱单有误需更改电子舱单的,则应根据《上海海关关于实施<关于更改船舶电子舱单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关船通[1997]228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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