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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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报关企业,系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依照本规定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资格审定和报关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代理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时,应遵守《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报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及其他应报各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资格审定及注册登记 第五条 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代理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第七条 报关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印章(或签字)和报关专用章应在海关备案。 第三章 年审和变更登记 第八条 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每年 3月31日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办理年审。已取得异地报关备案资格的,凭主管地海关年审合格记录到备案海关办理年审。“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报关业务量及业务情况分析,报关差错及其原因,遵守海关各项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我自评估,经营管理等情况。办理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第九条 代理报关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或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其他已在海关注册登记内容的,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 第十条 代理报关企业解散、破产时应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海关,在办结清算手续后,由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证书,并退还风险担保金。 第四章 报关行为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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