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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村支书挪用817万土地补偿款被判11年
作者:爱你也疯狂  来源:古都网络  发布时间:2006-6-10 17:01:23  发布人:爱你也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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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6月7日电(记者李京华)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一明,擅用职权挪用800余万元土地补偿款谋取个人私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犯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今年45岁的李一明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孙氏有为商贸公司在白各庄村租地建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有维因企业经营等方面得到李一明的关照,于2001年
8月给予李一明1万元。同年12月至2002年1月间,李一明为规避镇政府对辖区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监管,违规将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征用土地补偿款817万余元转入白各庄村农业队账户内。

  2002年2月至2003年3月间,李一明擅自决定并先后10次将其中人民币814万余元分别借予孙氏有为商贸公司及有为孙氏工贸公司使用。期间,李一明介绍其友邵某某到有为孙氏工贸公司购买装饰材料,并希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有维给予价格优惠,孙有维为感谢李一明长期为该企业提供借款,免收邵某某材料款4.5万余元,后邵某某给予李一明部分名牌香烟以表示感谢。案发前有为孙氏工贸公司尚有人民币180万元未归还,案发后该公司退还赃款人民币15万元。

  在庭审中,李一明提出,挪用的款项应为村集体自有资金而非公款,其主体身份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但法院审理后认定,李一明指令本村财务人员将817万余元土地补偿款划入农业队账户后,该项资金已属集体所有,资金性质应认定为公款,而李一明身为白各庄村委会负责人,对土地征用补偿款具有管理权,因此其身份符合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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