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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人大代表评定法官业绩不妥
作者:爱你也疯狂  来源:古都网络  发布时间:2006-6-10 17:02:26  发布人:爱你也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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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实施细则,庭审结束后由旁听的人大代表对庭审情况按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档次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记入法官个人业绩档案。(《法制日报》2006年5月30日)

  由人大代表来评定法官的业绩,笔者认为不妥。

  人大对法院工作实施监督,这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地人大和法院都出台了不少具体的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作出了《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其中就包括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旁听庭审是人大代表了解法院工作、监督法院审判的直接、有效的途径。只要是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人大代表都可以旁听,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官在庭审中的表现,人大代表有监督权、批评权,甚至有要求罢免法官的建议权,却不宜对法官作出上中下的评价,更不宜将其记入法官业绩档案。

  这是因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权,更多地体现在整体的监督上。

人大代表个人身份虽然特殊,但其只能代表自身的意见,却不能代表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能把人大代表的监督与人大的监督混为一谈。

  其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无法证明人大代表比法官更公正。人大代表既然是民意代表,本身就是代表着不同的利益来的。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就难免会从自身的立场出发,作出的评价势必是不够公正的。

  再次,审判活动是一项非常具有专业性的活动,人大代表是民意代表,其中的许多人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由外行来对内行作出评价,这本身就不是科学的制度设计。像对案件实体处理是否公正的评价,分明是将人大代表置于高于法官的位置之上,人大代表岂不成了“法官之上的法官”?

  正因为人大代表的评价与法官的业绩直接相关,这种并不科学的评价很可能会干扰正常的审判活动,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甚至会引发法官讨好人大代表。这也是必须防止的弊端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但监督的方式应当更合理、更合法,要避免监督给法官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更不宜让人大代表当了法官的“婆婆”。庾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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