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 登录 - 网站新闻 - 会员服务 - 产品报价 - 网商博客 - 网商论坛 - 帮助中心 - 繁体中文
能源 | 加工 | 化工 | 环保 | 二手设备转让 | 代理 | 项目合作 | 库存积压 | 商务服务 |
综合 |贸易 |创业 |诚信 |管理 |人才 |营销 |外语 |投资 |物流 |法律 |区域 |财经 |各行 |电脑 |
化工 |农业 |冶金 |纺织 |服饰 |食品 |轻工 |电子 |家电 |通讯 |汽车 |建材 |餐饮 |医药 |
新闻搜索
关键字:
推荐图片
[图文]女性创业流行项目
热点文章
·仿阿里巴巴商贸通b2b行业
·仿阿里巴巴商贸通b2b行业
·仿阿里巴巴网商贸通b2b行
·仿阿里巴巴商贸通b2b行业
·仿阿里巴巴网商贸通b2b行
·仿阿里巴巴商贸通b2b行业
·仿阿里巴巴商贸通b2b行业
·仿阿里巴巴商贸通b2b行业
·仿阿里巴巴商贸通b2b行业
·仿阿里巴巴商贸通b2b行业
首页 >> 商业资讯 >> 区域资讯 >> 查看资讯信息
证据研讨会--刑讯逼供取证无效
订阅社区杂志
(时间:2004-8-26 17:39:47)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记者沈路涛、田雨)公安部日前出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公安机关首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重大的制度进步。 

  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程序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保密。 
【关闭窗口】【打印该页】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证实,仅供您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关于我们 | 合作代理 | 客服中心 | 友情连接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上有名 | 加入收藏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仿阿里巴巴行业商务门户网站系统html正式版,b2b网站源码,行业商务网站系统,行业门户贸易网站 http://www.good2000.cn
服务热线:020-34506590,13527894748 传真: 020-34506590
E-Mail: webmaster@wygk.cn
Copyright©2000 -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