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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之后,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近日又颁布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条例及办法的颁布,使物业管理逐步进入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也给步履维艰的业主维权带来了振奋人心的消息。

近年来,物业管理一直是住房消费的“纠纷多发地带”。据今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对70多万手机用户现场调查的结果显示,超过7成的人对现有的物业管理不满意。“本来想找个管家的,却找来个当家的”,这成了许多业主心中无可奈何的痛。按常理说,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消费,服务不满意,“上帝”炒其鱿鱼是天经地义的。但在不少地方,这一本来并不复杂的市场行为却往往演变成“对簿公堂”的持久战,有些住宅小区甚至出现“新管家”坚持上岗、“旧管家”不肯让位的对峙奇景。上海某小区一位身为知名法学家的业委会主任在“维权风波”圆满结束后退出了,理由是:因为我累了!一语道出了广大业主在漫漫维权路上的疲惫和艰辛

“业主自治”是法律赋予业主参与自家物业管理的权利,合法选聘物管企业是业主享受“服务消费”应有的权利。正如在市场上买东西,买哪家不买哪家,该由买主说了算。权利的实现要有法律的保障,更要有一个顺畅的市场化实施机制。这有赖于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公司和广大业主的共同努力。作为管理部门,要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力度和效率,以多种手段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作为“管家”,要提高素质、完善服务,凭真本事在市场上竞争上岗;作为业主,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使和保障自己的权利,避免解聘选聘“管家”过程中的非规范性及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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