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业主谁对房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更新时间:2010-6-10 11:00:32
王先生买了一套房屋,接房后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装修、装饰费用为人民币11万余元,但不久就发现房屋屋顶多处空鼓、开裂,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屋顶空鼓、开裂越来越明显,严重影响了王先生一家的正常生活。王先生要求开发商解决,开发商却说是建筑企业施工造成的,需要等开发商与建筑企业的纠纷解决后才能处理。购房者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商品房的建筑质量问题错综复杂,既有可能是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亦有可能是施工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而且很多隐蔽工程在商品房建好后已被隐蔽,无法通过肉眼观察。因此,购房人要在购房时或短期内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是有一定难度的。????那么,质量问题出现后应该怎么办呢?到底应当由谁承担责任?我国法律除了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给购房人使用前,必须对商品房进行验收,非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外,还规定开发商不能因交付给购房人的商品房是经验收合格的,就可以免除其质量责任。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购房人自己的原因导致的商品房损坏。所以,对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寻求帮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此次新政策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购房者因房屋质量问题的损失赔偿主张,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承担责任的规定给广大购房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无论质量问题是何原因引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