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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土地不能改变用途
新闻类型: 装修准备         加入时间:2010-10-5 14:21:55
 

【案例】 卢山全家承包了2.5亩土地。2002年7月,同村农民冯雨因扩种种植大棚蔬菜需要,每亩3000元的价格转租了卢山家的承包地,租期为5年。双方签订协议后,报发包方备了案。2003年10月,受台风袭击,冯雨的大棚蔬菜全部受灾,为挽回经济损失,冯雨在卢山的承包地里,挖了十几个大坑,并用水泥浇筑,用于蔬菜腌制。卢山获知此事后,认为冯雨改变了其承包地的农业生产用途,要求其终止租用协议,恢复土地原状。双方就此产生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果,诉至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求依法裁决。 土地仲裁委认为:卢山将承包地租给冯雨符合法律规定,但冯雨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农业用途。 【点评】 卢山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可以以出租的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冯雨经营。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本案中,冯雨对卢山的承包地进行农业开发利用是符合法律规定,更是各级政府扶持和鼓励的行为。但冯雨不能对承包地进行破坏和非农业建设。对于冯雨挖掘十几个大坑,用水泥浇筑破坏农田的行为,卢山有权要求冯雨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如果冯雨不顾卢山的反对,仍然继续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卢山有权终止承包地租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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