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种支付方式将导致成本的大幅下降:
第一个3天,分销商支付10万元货款给厂家进第一批货;第二个3天,分销商已卖出100台电视机,收回10万元的本金及部分利润。分销商把10万元的收入付清厂家第一批货款;第三个3天,分销商又卖出100台电视机,收回10万元的本金及部分利润。分销商把10万元的收入付清厂家第二批货款……
依此类推。也就是说,由于有信用背景,分销商进货的启动资金由100万元变成10万元。
然而,这一运作模式能够成立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分销商的贷款和结算都是在美旗城负责结算的国有银行里进行的。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贷款模式将是这样:
上述的这位分销商把20万元存入与美旗合作的银行账户里,作为保证金。此时,与美旗合作的银行可以给这位分销商3倍的授信额——60万元的授信。那么,这位分销商支付给厂家的货款以及卖出电视机的货款结算都由该行来代付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