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擎起知识产权保护之门
 

  在我国,知识产权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无论是有关法律的修改、新法的施行、相关司法解释和政策法规,无一不显现出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

  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到现在经历了两次大的修改,每次修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广度和深度都大大加强了。1992年我国政府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不仅扩大了专利保护的领域,加强了专利人的权利,专利保护的期限也分别延长到10年、20年。此后,我国专利申请量持续上涨,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涨幅更高。

  尽管这一次修改已经使我国专利法的主要规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保持了一致。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夕,也就是2000年,我国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又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其中19条专利法条款都与提高保护标准有关,并明确专利立法为我国科技服务的基本方略。许多专家评价,新专利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有的方面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还要高。

  我国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也都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做了重大修改。除了1993年颁布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外,专利代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新的计算机保护条例等涉及知识产权的方方面面也都有了专门的保护法规。

  法律在加大保护程度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作为对刑法的补充,对著作权法的完善,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又新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等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近20余件。广东、四川、浙江等大部分省市区也都出台了专门的专利保护条例和管理条例。各地结合知识产权重大问题和专项工作,出台的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专利纠纷调解、会展知识产权监督办法等规章制度更是多不胜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