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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日报:“搬迁”替代“拆迁”回归征收本意

    时间:2010-01-23 00:03来源: 作者: 点击:次
      

      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由主管部门及法学专家参加的立法座谈会,继续讨论征收条例草案的相关问题——据1月21日《新京报》报道,这次讨论的草案名称已由之前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同时,“拆迁”一词未出现在新条例草案文本中,转而由“搬迁”一词取代。

      法规草案名称的改变,“搬迁”替代“拆迁”用词的变化,反映了参与立法人士对征收制度认识的深化,抓住了征收制度的本质和要害,也有望较好地落实《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立法方向和落脚点的调整,有望避免现行拆迁制度中的缺陷,给公民权利提供更有效保护。

      通俗地说,征收就是将非国有的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收归国有的行为和过程。在利益多元化、充分尊重公民权利的现代法治社会,国家的征收行为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成员的实际利益,坚持平等对价,尊重人权。因此,法治国家都通过宪法或其他基本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和补偿是国家征收制度的基本内容,对于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还涉及居住安置问题,但这只涉及“搬迁”问题,而不会涉及被征收房屋的“拆除”问题。因为“征收”与“拆除”明显是两个阶段和环节的事项,从法理上讲,征收和补偿(包括居住安置)解决非国有财产的收归国有问题,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收归国有后,居住或其他使用不动产的个人和单位必须“迁出”,而是否“拆除”则是被征收财产以后的命运问题,与原所有人或使用人无关。因此,“拆迁”一词从逻辑上也是不严密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混淆了征收补偿和拆迁的阶段性差别,把重点放在拆迁上,而完全忽视了征收过程,将征收补偿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拆迁补偿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混为一谈,容易造成政府角色错位,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混同,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时引发冲突。

      由“拆迁补偿”转向“征收补偿”,是在力争还征收制度的本来面目。特别是通过完善征收补偿制度中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如强化和严密征收过程中的程序控制,以及加强征收补偿中的民意参与等,能够在保证“公共利益”实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为实现公共利益而作出牺牲的被征收人利益。

      不过,笔者目前对新条例草案的评价,基本依靠专家学者的“传来证据”,相对于法规草案整体而言,基本上是“盲人摸象”,甚至还要更片面,因此,难以作出准确系统的评价。希望尽快看到这部新条例草案的完整稿,以便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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