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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同志将每月定期到基层接待上访群众
来自:辽宁警网  时间:2004年12月14日18:27

为了切实解决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省公安厅党委决定,从今年12月份开始,省厅、各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的领导同志要定期深入基层接待上访群众。

省厅有关领导每月到各市公安局接待上访群众一次,时间为1天。第一次下基层接待时间为12月20日至24日。2005年1月开始,每月接待日期在当月第四周,接待地点设在各市公安局控申接待室。

省厅参加接待的有关领导包括,省厅厅长、副厅长、党委委员、助理巡视员。有关领导下基层接待时,要抽调省厅纪委、政治部、督察、法制控申等业务部门领导配合,共同组成接待处理小组。具体接待领导和所负责单位情况如下:

(一)省厅党委书记、厅长李文喜,负责沈阳;

(二)省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庄敏,负责大连;

(三)省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鲁鸿明,负责鞍山;

(四)省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梁尚学,负责抚顺;

(五)省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闫庆文,负责本溪;

(六)省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张忠民,负责丹东;

(七)省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白月先,负责锦州、阜新、辽阳;

(八)省厅党委委员、厅长助理周良佺,负责营口;

(九)省厅助理巡视员于长河,负责朝阳;

(十)省厅助理巡视员邢殿祥,负责葫芦岛。

各市公安局和县(市)区公安局要参照省厅做法,确定市局领导到县(市)区和县(市)区局领导到乡镇、街道接待上访群众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省厅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基层后要亲自接待上访群众,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当场召集有关领导、办案单位领导和办案民警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并向上访群众反馈工作意见。

省厅要求,各级领导同志对接待后的案件不能一接了之,要亲自督办落实。有关单位对上级领导同志接待研究后提出的处理意见要认真落实并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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