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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安信访工作
来自:普兰店市公安局 时间:2004年12月17日12:19
一、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群众来信来访的控告申诉,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要在接到控告申诉信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案件查办部门。
三、对于群众初次来信反映的问题,只要有具体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和实质性内容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于群众初次来访反映的问题,均给予口头答复,必要时可给予书面答复。
四、领导接待日每10天要安排1次,由主管信访局长实施,其他党组成员配合。
五、对上三级要结果的案件办结时限为:初信为60日,初访为40日,挂牌督办为30日。
六、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七、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来信来访蓄意反对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三)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的。
(四)损坏接待场所公私财物的。
(五)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的。
(六)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七)以上访为名行骗,聚众闹事的。
(八)无理取闹、屡教不改或串联、煽动他人无理上访的。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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