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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我是否有权拒付物业管理费
内 容:转贴厦门晚报2月6日   编辑同志:   我是某小区商品房的业主,入住半年多了,因为房屋出现裂缝、空鼓等质量问题,找开发商协商了几次却没有解决,于是就停止交纳物业管理费,因为物业公司是开发商委托的。但是几天前物业公司向我家发函,称如果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将起诉我,并要我承担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请问:开发商拖延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我是否有权拒付物业管理费?   程女士   程女士:   根据您的陈述,本律师意见如下:首先,物业管理服务关系与商品房买卖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开发商无关;后者是业主与开发商(即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所以,即使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委托的,那只是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过渡阶段由开发商代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只向业主及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并对其负责,不能因此要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依法应由开发商承担的房屋质量等出卖人的义务。   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业主或使用人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公共维修金等,业主委员会应协助催讨,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日加收欠缴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这样规定是因为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等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管理以及业主公共事务,部分业主拖欠管理费无疑会给整个小区的管理维护造成影响或损失,影响到整个小区业主的利益,特别是按时交纳管理费的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对滞纳金没有明确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属于合法。   本律师曾代理几起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使用人催讨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案件,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建议您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并通过合法渠道直接找开发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避免将两个法律关系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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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5-15 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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