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官司舒某败诉
本报讯(记者胡灵敏)8月2日下午,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工资争议案,法院对原告舒某所持有的被告某企业欠其工资的欠条不予认同,舒某一审败诉。 法庭调查显示,原告舒某于去年5月到9月在永康市象珠某企业从事技术工作,并于去年10月离开企业,离厂时其领取工资6250元,之后,舒某凭着一张盖有被告公司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工资欠条将这家企业告上了法庭,要求企业支付工资8450元,经济补偿费511.5元,赔偿金13562.5元,共计27125元。被告表示这张欠条是伪造的,被告已把去年4月至9月的工资全部付清。工资欠条虽然加盖印章,却没有法定代表的签名,而且欠条由原告本人书写,不合常理,对此欠条不予认可。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有工资欠条,并且欠条上有印章,但被告出具了有申诉人签名的工资册,双方工资已结清的领付款凭证等证据,并且原告不能说明欠条的来源和具体经过,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欠条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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