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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与吕小姐的彩礼纠纷

http://news.yksc.com 来源:金华新闻网 阅读: 2005-9-8 14:14:10
    永康市的胡先生与吕小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04年底举行了婚礼。胡先生还按照当地习俗,给吕小姐送了彩礼。2005年3月,两人关系开始恶化,胡先生曾为分手及聘礼之事叫人打了吕小姐。吕小姐起诉,要求胡先生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不久,胡先生也把吕小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返还聘金18800元及黄金手镯一只。
    胡先生称,2003年4月,经别人介绍,他与吕小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底,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其间,他叫人给吕小姐送了礼金及金器价值2万余元。后来,他又按照女方的要求送了2000元人民币。一年后,他花3万多元钱按农村习俗与吕小姐举行了婚礼。2005年,两人分别在城郊两地就业。这段时间,他在经济、生活上尽可能顺从她,但她却以种种借口不愿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胡先生认为,吕小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他,更使他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为此要求吕小姐返还聘金及金手镯。
    吕小姐对此予以反驳,认为胡先生送的聘金并没有那么多,订婚那天她只收了10000元钱。举办婚礼后很长一段时间他们一直同居,已形成事实婚姻,因此不存在返还聘金之说。另外,他送的聘金她已用于添置嫁妆了,目前这些东西都在他家里。况且嫁妆的价值远远超过他送的聘金,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永康市法院认为,胡先生与吕小姐虽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并未真正确立夫妻关系,胡先生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理应予以支持。日前,经永康市法院石柱法庭调解,胡先生与吕小姐达成和解协议:吕小姐返还胡先生聘金5700元,胡先生赔偿吕小姐医疗费等2700元,吕小姐的嫁妆归胡先生所有。
                    (陈春萍 应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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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在我国许多地方相当普遍。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存在差异,彩礼数额也不尽相同。现实中为了给付彩礼而导致许多家庭生活困难、债台高筑。修改前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彩礼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这种普遍存在的习俗现状,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势必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所以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3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编辑:[曹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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