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作日?国家对工作日有什么规定? 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的工作小时数。包括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 延长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工时制度作了修改,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因此,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普遍实行每周工作 5日、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时制度。 2、 什么是加班加点?加班加点有什么限制规定? 加班加点是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延长工作时间。凡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的叫做加班,凡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叫做加点。加班加点 必然占用职工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过多,对职工的身体健康会构成危害。为有效地控制加班加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均予以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 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3、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二是必须与工会协商;三是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四是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还必须符合规定,即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 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应怎样给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这一规定,可以迫使用人单位尽量减少加班加点,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劳动者劳动积极性的目的 5、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应怎样安排? 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规定: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 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 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法律常识(合同类) 1、 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具体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只约定起始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约定终止条件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作为终止条件约定,以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义务。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2、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两种形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 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 部分 。 3、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种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输。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5、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期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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