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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规定十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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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9-6 9:18:19)
汽车召回规定招来四大尴尬 

  相关部门表示, 汽车召回制度将立法 明年有望启动相关程序 

  “我们已初步筛选出几种召回可能性较大的车辆,只等召回规定一实施,就进入相关的调查和认定程序。”今天,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在召回制度紧锣密鼓地进行实施前期的准备工作的同时,该规定却遭到质疑。 

  最新消息:疑似召回车已锁定 

  今天,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主办的“汽车召回网”了解到,该网站开通近半年来,已收到车主投诉逾500份。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专家对收到的车主投诉进行了初步分析,已筛选出一部分缺陷车辆,需要召回的可能性很大。 

  但由于召回规定还未实施,专家库还没建立,检测机构也没最终确定,该负责人不愿透露这些缺陷车辆的具体情况,“召回规定一实施,相关的调查和认定程序就立即启动。”他说。 

尴尬问题1:疑似召回车已锁定 

  “用户资料都没有,我怎么通知他来免费维修呢?”几年前,汽车召回的概念刚刚开始在国内出现时,国内某著名汽车厂家就道出了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现实困境。 

  上海大众的一位人士道出了实情,“过去那不是卖车,是资源分配!能买到车就不错了”;直到上海大众“帕萨特”面市,才基本解决了客户资料和售后服务体系支持的问题,而对于在此之前生产的桑塔纳,厂家如果不做积极的资料补充工作,就只能坐等用户找上门来了。 

  按照规定,缺陷汽车产品管理中心要求各厂家提交的材料包括1994年10月1日以后售出的汽车产品的全部资料,涵盖车主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车辆VIN号码、车辆配置等信息。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处有关负责人也承认,在现行的销售体系下,信息的不完整是保证汽车召回能顺利实施的一道尴尬问题。 

  尴尬问题2:对企业罚款3万元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制造商,将被处以1万至3万元的罚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律师认为,对汽车企业罚款3万元,就像对个人罚款3分钱一样,几乎起不到罚款警示的目的,而行政处罚的手段并不只有罚款一种。他认为,对于违法汽车厂商,质检总局可以联手相关部门采取其他的行政处罚手段,如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 

  “现在这个罚款条款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召回规定》起草者之一、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处汪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罚款,是指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的处罚。企业经营主要靠信誉,真到了失去信誉的地步,就不是罚款3万元的问题了。” 

  然而,有专家认为,在处罚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如果召回规定仅建立在汽车厂商的诚信或依靠车主的民事诉讼上,则使召回制度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对违法行为不但要罚,而且罚款数额应比违法所得要多,只有这样,违法者才会感到疼。”专家建议道。 

  尴尬问题3:要召回至少两个半月   

  李万华律师认为,如果仔细研究一下召回规定中的投诉程序,会发现这是一个冗长、复杂的工程。 

  记者根据“召回规定”进行了估算,发现从投诉到认定缺陷需要一个月以上时间,再从指令召回到最终实施召回,还需要一个半月以上时间。而这其中还没包括那些车主投诉信息统计、专家初步分析等弹性极大的时间。 

  同时,“规定”中规定如销售商等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投诉时,应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不少接受采访的人士对此表示不理解——“及时”是什么概念?半个月或者一个月算不算及时?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缺陷鉴定过程是一个极其专业而复杂的技术过程,因此这个过程需要的时间不是能够随人的主观意志而缩短的,而完全取决于汽车技术的发达程度。 

  尴尬问题4:尚未纳入法律体系 

  早在召回制度公布之前就有观察人士提出,目前在汽车消费过程中,涉及制造、销售、车管、工商、税务、交通、保险、质量监督等多个部门,因此需要有一个高于各部门的“国家汽车安全法”进行协调。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认为,作为质检总局的一个部门规章,“召回规定”无法对其他部门产生法律效力。 

  一位参与召回论证的汽车界人士认为,目前的“召回规定”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纳入法律体系,这正是目前汽车召回制度的一大软肋。 

  “国外没有哪个国家像我国这样依照《质量法》进行召回的”,一位权威专家指出,应构建一个全面、科学的汽车管理体系,颁布“车辆法”。 

  不少专家还建议,在汽车召回制度实施前,国内还应建立相应的汽车“三包”法规,以应对在汽车质量纠纷中出现的其他偶发事件。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汽车召回作为一部重要的制度,目前还只是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因此,有关部门正考虑给汽车召回立法,使其上升为条例。目前,这一工作正在进行前期的准备,明年有望启动相关程序。 

  相关链接:汽车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是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召回对消费者是免费的,具体召回活动由制造商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 

  召回的条件:一是与安全有关;二是普遍存在的同一性缺陷;三是因设计或制造引起的,而不是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的。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有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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