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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对经济适用房买卖定规设坎限制购买者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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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7-26 10:54:30)
经济适用房本来是为了解决住房困难且收入较低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但近年来一些人却钻政策的“空子”炒作经济适用房牟取暴利。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山西省建设厅出台了《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管理办法》,对购买、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给那些企图以经济适用房牟利的人吃了“闭门羹”。

  在购买环节,新政策规定:购房者必须是有关部门确定的供应对象,必须是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必须是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的家庭。

  在销售环节,新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可上市交易,但必须按缴纳成交价1%的土地出让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2年就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征收营业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住满5年或虽满5年但不是唯一自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征收所得税;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用于出租经营之前,必须向政府补缴土地收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于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专家分析,以前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和交易也有规定,但漏洞比较多。一些开发商趁机“操纵”经济适用房牟利,从自身利益出发,自行定户型、定面积、定销售对象,导致住宅面积过大、总价过高现象,超出了中低收入家庭的购买能力,将一些最需要经济适用房的群体挡在了门外。而个别人通过伪造手续等方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转手卖掉就能赚大钱。首都经贸大学城市经济系副教授孙翠兰认为,出现这一现象,主要因为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目前并不承担责任。

  根据山西省新出台的政策,有关部门将对在经济适用房购买销售方面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据山西省建设厅房地产处处长冯占雄介绍,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骗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降低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直至注销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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