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人事、劳动争议仲裁的政策、法规,制订全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承担全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负责办理全县国家公务申诉控告的公证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指导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工作;
五、负责办理全县机关、企事业、个体经济组织人事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审查鉴证及无效合同的确认工作;
六、负责人事劳动仲裁案件的档案建立和年度仲裁案件统计报表制作和上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