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由于非本人的原因暂时失去职业,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职工提供资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手段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本县境内城镇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
三、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四、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3、应征服兵役的;4、移居境外的;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8、有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上述(二)、(三)、(六)项原因消失后仍未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中断后剩余的失业保险金或医疗补助金.
五、怎样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自中断就业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个人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携本人身份证和《湖北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职工档案》和《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以及单位出具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六、如何计算保险金享受月数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七、失业人员保险关系怎样转迁
缴费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其单位和个人原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余额亦随之转迁;缴费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八、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领取余下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的,不能领取余下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证金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怎么办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