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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使用新规交付前拆迁安置需到位

2006-10-01 16:31:33  来源:宜昌人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本报讯(记者周莹)为保障被拆迁人和商品房购买者利益,维护建筑销售市场秩序,避免买卖纠纷,宜昌市建委近日规定,明年1月1日起,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拆迁安置不到位,水、电、气不达标,公共设施不满足要求的,不但不验收,开发商还要上信用黑榜。
   据悉,新的商品房交付使用规定明确,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通过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环保、绿化等专项验收;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全部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并能够满足使用功能需求;水、电、燃气、电梯等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被拆迁居民和单位得到合理安置,且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对于上述条件,开发商应提供相关的合格或完工证明材料,以及竣工工程备案证到建设部门备案。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建成区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和施工工地要有明显的隔离措施,建设部门对提供的上述资料,必要时将到现场进行核验并在宜昌建设信息政务网上公布。
   该市建委表示,新的交付制度从明年的1月1日起在城区开始执行,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使用条件以合同约定为准,之后签订的合同必须具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并满足上述条件,对于未按照规定交付使用商品房,建委不仅责令停止使用、严肃惩处开发商,还会将开发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对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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