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侧边栏开始--><--侧边栏结束--> 城区困难群众可申请临时救助 主要针对困难群众的四类情况 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商报讯(记者曹宇 通讯员李万新)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低保科获悉:从即日起,我市城区开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病灾等原因造成低保群众生活临时困难的,可对其进行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 凡具有宜昌城区居民户口,因病、因灾、子女就学或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户(主要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居民家庭);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因患危重病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很高,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救助标准 各地针对困难家庭特殊困难,结合本地实际,按规定及时给予适度的一次性现金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个家庭每年原则上只能救助一次。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则上给予不超过800元的临时救助;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原则上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助学;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临时救助。 申报程序 临时救助坚持“救急救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由户主向居住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低保专干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提交低保评议小组讨论、初审、公示,群众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取消救助 据悉,对于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救助;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救助的,由救助金发放部门追回冒领的救助款,并取消其下年度临时救助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