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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介公司“把戏”多 媒体点评三案例

来源:工人日报 更新:2010-10-16 16:34:59 编辑:澜一 点击:
核心提示:今年下半年,北京市一中院审理了一批二手房中介公司与客户纠纷案。其中的案例说明二手房市场确实需要规范...
   今年下半年,北京市一中院审理了一批二手房中介公司与客户纠纷案。其中的案例说明二手房市场确实需要规范。

  案例一:中介合同欺诈

  张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的代理,就魏先生某地下室的使用权签订了《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合同约定转让费为22万元,中介公司收取服务佣金6600元,并负责陪同双方到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全程见证双方的交易过程。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定支付了转让费及买卖服务佣金,但房产中介公司与魏先生却迟迟不予办理过户手续。经了解,该地下室魏先生根本没有所有权。张先生认为魏先生与中介公司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转让协议,返还费用。

  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魏先生明知其出售的房屋未取得相应的房屋使用权证书,还以办理房屋使用权过户作为合同基本条款,致使张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并给付了购房款,魏先生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当告知张先生该房屋无法完成过户的交易风险,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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