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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需防三陷阱

来源:0546房地产网 更新:2010-10-27 14:18:50 编辑:程红 点击:
核心提示:“国十条”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后房价回落,北京房屋买卖、中介市场产生大量纠纷...

  陷阱2 交易没成中介仍收费

  中介公司只负责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因此,卖房人违约时,中介公司仍向买房人索要高额的居间费用。中介公司单方提供格式合同,一般都约定由买房人支付中介公司居间费用。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因此,当卖房人违约不履行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不仅不履行原有的承诺,且仍要向购房人索要相应的居间费用,如双方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买房人一般都败诉。

  建议: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方式,将房屋产权的过户作为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谨防中介公司将产权过户排除在居间义务之外。

  陷阱3 签佣金确认书难追责

  中介公司在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同时要求买房人签订《佣金确认书》,使中介公司在卖房子出现恶意违约时逃脱应承担的责任。《佣金确认书》的内容一般为,“买房人应于签字之日起给付中介公司佣金”。在法律上居间合同中的“佣金”就是指“居间费用”,佣金确认书签订,表明买房人认可中介公司已完成了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义务。买房人签字后,一旦卖房人出现违约时,中介公司会以此为由,逃脱其应承担的责任。

  建议:买房人一般尽量避免与中介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即使签订《佣金确认书》,也应将佣金支付的时间约定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将产权过户作为佣金支付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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