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信贷支持。组建市、县区城乡建设投融资机构,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大力提倡以县区为单位进行整村改造项目捆绑贷款或进行投融资,鼓励乡镇(街道)建立以土地、固定资产等财产资源为基础的投融资平台、担保平台,建立担保反担保机制,广泛筹集资金用于农村住房建设;整村迁建的农村居民,按成本价购买回迁住房确有困难的,可采取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为每户提供10万元以内的无息贷款,贷款期限为5年,利息在县区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是户籍政策支持。首次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农村居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再申请宅基地的,由宅基地所在县区政府据实际情况给予每户(一宅)2-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原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由村集体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同时,给予3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
五是税费减免支持。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改造项目中的村民安置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实行行政性收费“零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