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管银行不得随意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己确定项目的监管银行,分期建设的,每一期内的项目只能委托一家监管银行,并且开发商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陈志说,目前开发商借贷建房的同时,允诺推荐客户采用借贷银行按揭购房,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因此,开发商有权力自己选择监管银行。
“虽然银行是开发商自己确定的,但中国人民银行会适时监控。”同时,开发商支取资金必须凭借备案工程建设合同,也不能超过节点用款额度。因此会避免开发商与银行打默契球。
4.购房人可查购房款去向
“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无论是全款购房,还是贷款购房,都应当将购房款及贷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
《办法》规定,主管部门会公示已批准预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进度情况等。购房人可通过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陈志透露,市住建委正在建立网上查询系统。购房人根据网签的合同号,就能通过房地产交易网,追踪自己购房款的去向。看看是不是划入了开发商专用账户。这样,将形成社会更多范围的监督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