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质量问题如何衡量和认定,严金明认为,这其实是很简单的问题,无论是商品房还是保障性住房对质量的衡量标准都是一样的,对此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一系列比较完备的质量标准体系,相应的责任认定也比较明晰。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条例第四十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牛凤瑞表示,开发商都是趋利的,不要寄希望于开发商承担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在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探索企业化的运作模式,从而既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又能保证质量。
网民:保障房不是“劣质房”,更不是政绩空壳!
大兴区明悦湾的6栋保障房因质量问题拆除重建,在网上引起热议。网民认为,保障房不应成为位偏质差的“劣质房”,也不能重投资建设、轻服务管理,更不能成为“政绩空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