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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警示四类房贷风险 抬高房价者不予贷款

来源:0546房地产网 更新:2010-10-20 9:44:15 编辑:admins 点击:
核心提示: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上述要求,“认真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切实做好房地产信贷管理,严控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

    通知列举了套取贷款的四种形式:

    通过分期开发,规避《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2年未开发,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由于缺乏对土地开发项目竣工时限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开工后,采用分期开发的方式,一再延迟后续开发时间。

    通过分期或推迟领取预售证,规避 “领取预售证后10日应开始销售”的规定。

    通过关联企业统一贷款后再周转用于房产项目,规避“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贷款”的规定。

    通过抬高申报价格,规避“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规定。有的以抬高后的申报价格为依据,变相“捂盘惜售”,有的给实际销售时随意调整价格留下空间。
     或引出“黑名单”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发布上述通知的目的,一是控制风险,二是配合调控。

    为控制银行机构的贷款风险,防止其流向股市、楼市,银监会于去年7月和今年2月先后完善出台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此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国十条”及其配套政策陆续出台,被认为“史上最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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