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建设局提醒所有榜上有名的保障房申请人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资产证明材料。超过上述时间未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资格。
公示期间,如申请家庭(单身居民)发现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在公示期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各区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申请信息校核、更正。而复审不合格申请家庭(单身居民)可到各区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领取审核不合格通知书。为了便于广大市民对所公示的信息的监督,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
此外,对于符合《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2008年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规定,即深圳第一次保障性住房终审合格但未能购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目前仍然符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有购房意愿的,可以于2010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到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提交资产申报表及相应的资产证明材料。对于符合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仍有租房意愿的,可到各区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提交资产申报表及相应的资产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