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合贷款 |
| 作者: | 日期:2010-6-15 13:51:22 | 出处: | 访问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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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上述两种贷款方式的组合。 0 ~ d R7 H' ^# S5 b) l- a7 U5 o! p 1、贷款用途:用银行信贷资金与住房公积金相配套,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各类型住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特定方式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用于支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各类型住房。 2、贷款对象:支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各类型住房。 3、贷款条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和预备贷款银行有关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有合法的身份;& D$ y" N1 u) d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3 S7 i6 P; p& e! w (5)有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6)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7)符合本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借款条件;3 d' A7 B3 }" v, \- _. R) o, | (8)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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