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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试点箭在弦上 "累进税率征收"或将实行

来源:中国经营报 更新:2010-10-25 8:43:45 编辑:澜一 点击:
核心提示:中央政府将在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后,对住宅征收房地产税的总体精神进行明确,并在此之后,对重庆、上海两地的住宅征收房地产税的试点方案进行批复...

  重启房地产保有税制改革

  一旦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启动,作为长期议题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又将被重新摆上桌面。

  “当初提出开征房地产税设想的时候,其基本目标并非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只是基于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本身的需要。因为当时的房地产市场并没有太大的起伏波动。目前中国房地产税收体系中,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都有,但财产税中两大主体税种——资产税和房产税却是缺失的。”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刘桓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因此,房地产税作为保有环节税负,在重庆、上海展开试点后,一系列的长期房地产税制改革工作,自然引起关注。

  参与相关工作的专家告诉记者,目前房产税改革的思路,不仅仅是取消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税收的优惠条款,更进一步的改革是倾向于在不动产的保有环节,将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简化税种,彻底改变目前房地产税制流通环节畸重、保有环节畸轻的现状。

  “现在还没有考虑落实合并税种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位官员表示,目前,相关三部门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国务院要求“加快推进”的房地产税方面,至于归并税种的问题,他个人认为,至少要在个别城市试点经验得到总结,在全国推广之后,方能提上议事日程。

  刘桓表示,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博弈关系,永远是存在的。“不仅中国如此,国外也如此。一个好的体制,必须要解决好政府层级之间的收入和它的权限划分问题。这里的核心问题还在于政府权利的划分问题。因为事权决定财权,财权决定着税收的归属,因此税收的整个分配体制在上下级之间分割的问题上,是服从于财权和事权的划分变化的。税收本身归谁所有,这是更高层次的问题。但从税法的角度去看,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各级政府和纳税人的关系问题。”刘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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