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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房产新闻 >> 交易法规
 
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

2005-11-21   青岛新闻网

一、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2.房地测绘证明

3.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合同

4.所出售房屋《户口簿》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明

6.同住成年人同意房屋上市的证明材料
  

二、工作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权属登记窗口收件之日起即日内办理完毕。
  

三、税费标准
  

买方

卖方

登记费

契税

印花税

手续费

手续费

土地收益金

印花税

80元/套

1.5%

5元

3元/平方米

3元/平方米

1 %

5元

四、 1、申请人到交易中心测绘收件窗口申办《房地产测绘证明》

 

     2、申请人到交易中心权属登记收件窗口。经收件人员受理后,领取《收件回执》  

   3、在交易中心办理期间,申请人可通过电话(2661891)查询办理情况。若已办结,可收到收费发证窗口缴纳税费并领证。

备注:

1、门牌有变更的出具派出所路名变更证明

2、配偶与房屋所有权人不再同一户籍的,出具配偶同意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

3、已购公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征收1%的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计征基数按上市成交价。

4、契税的计征基数为交易的成交价。对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则需提交评估报告。以评估价作为记征基数。如申请人使用拆迁补偿金购置该房,其计征基数则为交易成交价或评估价减去拆迁补偿金

5、转让房屋为住宅的,自2002年3月1日起(含3月1日),申办权属登记,按6元/平方米计征交易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6、转让住宅的,按80元/套计征登记费,由买方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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