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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房产新闻 >> 物业法规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 范围更明确

2005-11-28   青岛晚报 芦智峰
看点:

    ①三种情况要建业主大会

    新的条例规定,符合三种条件之一的,在所在区(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下,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这三种条件分别是:入住率达到50%以上;

    物业首套房屋办理入住手续已满两年的;

    原有物业具备相关的物业管理用房和图纸资料的。

    ②物业服务范围更明确

    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生活垃圾收集和环境清扫保洁;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及停放秩序的管理;

    庭院绿地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

    通知有关单位维修有关市政公用设施;

    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人口计生等部门和基层治保组织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消防和人口计划生育等工作,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其他事项。

    ③公共部位收益有规定

    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同时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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