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市下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市民如何购买经济适用房、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销售购买和原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如何使用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通知规定,2004年12月 3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新办法规定的销售程序,采取摇号轮候等公平方式,公开销售给200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其申购条件、购买标准、上市交易、销售价格等仍按原规定执行,不适用10年之后才能上市交易的新规定。而2004年12月 3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申购条件、购买标准、上市交易等按新规定执行,从发放《房地产权证》之日起10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另外,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申请购买,需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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