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2月份,陈某向某开发商购买了杨浦区的一套期房,与银行签订借款协议,贷款30万元,并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作为担保。在办出小产证之前,由开发商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后因陈先生已连续半年没能偿还本息,银行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陈先生在法庭辩称,因小产证未办出所以无法还贷。庭审中,银行只得追加开发商为第三人。第三人表明,陈先生的小产证并非不能办理,而是经多次通知他都不愿来办理,所以银行不应该追究开发商的责任。本案最终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偿还全部欠款本息,若不能偿还的,原告对抵押房产依法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律师观点
按揭买房的同时,购房者也将所购的房屋作为偿债担保抵押给银行。部分银行为避免意外,又会同开发商约定在办出小产证之前,由开发商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向银行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
一般情况下,业主在接到开发商办理小产证的通知后,都会积极配合办理以取得属于自己的产权。但本案的借款人利用借款合同中开发商的连带责任条款,入住后拒办小产证以达到长期拖欠银行贷款的目的。借款人认为房屋虽然抵押给了银行,但只要不办理小产证,自己就不是抵押房屋的产权人,银行无法行使抵押权。针对这样的债务人,银行可以选择根据合同约定直接追究借款人和开发商的连带责任,也可以仅追究借款人的还款责任。银行无论选择列谁为被告,在执行程序中,开发商通常都会配合法院将借款人的房屋用于偿还银行债务。对开发商而言,他已经取得出售房屋的对价,抵押房屋的产权实质上并不属其所有,所以银行行使抵押权不会对开发商造成任何利益损害。(作者为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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