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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延吉讯(记者辛言)身为银行职员,利用自己对各商业银行有监管职能,为朋友贷款寻求方便,受贿76万。 1997年年初,刘某担任中国人民银行珲春支行稽查科科员,在珲春城市信用社检查工作时,发现该社有违规行为。刘某把事情隐瞒,事后该社主任李某送给其1万元。 2000年,刘某在任中国人民银行珲春支行计划科科员期间,找到珲春市吉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王某,要求其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因王某不懂该业务,就让刘某帮忙办理。 经过刘某的帮忙,王某的公司被核准发放贷款额度为1500万元。刘某共收受王某的贿赂75万元。 2007年8月24日,刘某涉嫌受贿罪被刑拘,同年9月10日被逮捕,随后被送往敦化市人民法院异地审理。2008年7月14日,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刘某不服,上诉到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新文化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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